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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惠湾(消)行罚决字〔2021〕004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惠州市德美南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水泵房里面堆放杂物被遗留火种点燃至蔓延成灾。该单位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产生火灾事故,违反《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大队依法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11月29日大队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开展火灾调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火灾原因认定如下:本起火灾系惠州市德美南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水泵房里面堆放杂物被遗留火种点燃至蔓延成灾。该单位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产生火灾事故,违反《广东省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以上事实有《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惠湾消火认简字〔2021〕第0242号)、现场照片5张、对唐振宏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根据《广东省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惠州市德美南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22
    决定机关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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