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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运政罚〔2021〕7056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8日16时8分,平阳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平阳对浙CC0768普通客车进行了检查,发现平阳县水温快客运输有限公司有违法,车辆所有人是平阳县水温快客运输有限公司。11月29日平阳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池昌豹、李大可承办此案。2021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周巧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驾驶证、行驶证、营运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电子数据、执法证原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平阳县水温快客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行平阳昆阳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29
    决定机关 平阳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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