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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海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71****074B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01民初4295号
    案号 (2021)津0101执44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15
    发布日期 2021-1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海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网络使用费42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0元,公告费300元,被告天津海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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