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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衡阳新澧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40077****317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282民初1271号
    案号 (2022)苏1282执5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2-09
    发布日期 2022-02-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南衡阳新澧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科尔能源有限公司价款7058826.87元及违约金(以价款7058826.87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被告湖南衡阳新澧化工有限公司付款同时,原告江苏科尔能源有限公司交付该司税率13%、价税合计13440280.1元的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对前述被告湖南衡阳新澧化工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被告四川联合新澧化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34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9460元,由被告湖南衡阳新澧化工有限公司、四川联合新澧化工有限公司承担(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根据对方当事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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