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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衡阳新澧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40077****317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204民初607号
    案号 (2020)湘0204执10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7
    发布日期 2020-09-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湖南衡阳新澧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株洲明启化工有限公司货款208 564.1元,并以实际未支付货款为基数自2020年5月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株洲明启化工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428元,减半收取2,214元,由被告湖南衡阳新澧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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