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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工商东处字〔2019〕第187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七)、(八)、(十)项违反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采用的产品标准的商品的行为。 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1.处货值金额0.5倍罚款985.5元;2.没收违法所得448元。综上,对当事人两项行为决定合并处罚如下:1.罚款26377.5元;2.没收2022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24
    决定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 俞渝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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