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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工商东处字〔2019〕第14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8468.9元,没收违法所得5142.9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20
    决定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 俞渝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