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乌高税稽罚〔2018〕2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你公司于2014年10月、12月、2015年1月认证并抵扣了乌鲁木齐恒丰欣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欣”)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发票代码6500133140,发票号码00412803-00412805、00413199-00413201、00413218,发票代码6500142140,发票号码00936954-00936955,金额664404.33元,税额112948.77元,价税合计777353.10元,货物名称:电线电缆。 据你公司业务员杨康称:货物是2014年10月在华凌市场机电区购买的新强线缆,销货方联系人陈平均送货上门,并陆续提供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发票代码6500143130,发票号码01511643,金额83635.44元、税额14218.03元、价税合计97853.47元的1份发票开错退回,未认证抵扣。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当事人分5次通过对公账户网银支付给恒丰欣875206.57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规定,你公司应转出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112948.77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明细账、记账凭证及附件、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资料证实。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罚款56474.39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1-02 |
决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