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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众圣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照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59416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浙0103民初7509号
    案号 (2018)浙0103执18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杭州下城法院
    执行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08
    发布日期 2018-10-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金盾链条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贷款本金15000000元; 二、被告浙江金盾链条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贷款利息746475.13元; 三、被告浙江金盾链条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罚息861300元(暂计至2017年8月20日,此后按年利率7.83%计算至贷款本金还清日); 四、被告浙江金盾链条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复利63678.56元(暂计至2017年8月20日,此后以第二项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83%计算至利息还清日); 五、被告浙江金盾链条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律师费50000元; 六、被告众阳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浙江金盾机械有限公司、被告楼建军、被告边波英对被告浙江金盾链条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五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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