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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食成都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3171****946Y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1民初1024号
    案号 (2020)川0131执1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7
    发布日期 2020-09-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食成都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00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截止2015年6月27日利息为40934.93元;逾期利息以本金9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28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12%上浮50%为标准进行计算;复利以期内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中食成都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利息以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23日始计算至2014年12月23日,以年利率14%为标准进行计算;逾期利息以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24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14%上浮50%为标准进行计算;复利以期内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被告中食成都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则原告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被告中食成都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登记于蒲他项(2014)第46号、蒲他项(2015)第10号抵押登记证书中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陈文林、陈文忠、陈文学对被告中食成都食品有限公司的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食成都食品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7636元,由被告中食成都食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陈文林、陈文忠、陈文学对其中的136022.5元承担共同支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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