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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食成都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3171****946Y
    执行依据文号 (2017)0104民初10198号
    案号 (2018)川0104执48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12
    发布日期 2019-09-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事项:1、请求强制执行(2017)川1104民初101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中食成都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人支付代偿款112814.0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其中以45214.01元代偿款从2015年4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7600元代偿款从2015年4月2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陈文林、陈文学、刘玉华、陈文忠、高岚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中食成都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人支付担保费224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24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4月29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申请人对被执行人陈文林所有的7538154元(27.16%)陈文忠2236367(8.06%)陈文学3814979(13.75%)在中食成都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股权在被执行人中食成都食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2、被执行人加倍履行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3、本案案件受理费3831元、诉讼保全费2680元和执行费用由以上6位被执行人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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