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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南市监工商处字[2018]68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年度报告及公示信息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字号名称:明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1013402221521;     主要经营场所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1204房(仅限办公用途)(JM);     法定代表人:黄永明;     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联系总公司业务;    当事人未按规定公示2016年度报告且逾期整改,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于2018年11月9日决定立案查处。   经查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于2018年6月26日才通过广州红盾信息网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提交2016年年度报告,超过企业年报(每年6月30日)法定截止时限12个月26日,超出广州市工商局公告责令补报期限责令改正期限(2017年8月8日)10个月26日。     在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对本局认定的上述事实,未提出异议。2018年11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穗南自综执(工商)大队处告字〔2018〕0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上述违法事实均有证据材料附案证明。     当事人上述逾期公示年度报告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依据《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以及《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自由裁量标准》“......3.企业、企业分支机构或农村专业合作社经责令改正,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个月至1年(不含满1年)才公示年度报告的,处以15000元罚款。”的裁量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15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0146)或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E栋4楼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9050121)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1-12
    决定机关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黄永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