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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松农(种子)罚决字〔2019〕第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劣种子案
    行政处罚内容 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劣种子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经营劣种子产品的违法行为。2019年8月22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松阳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上述种子产品并改正经营劣种子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袁渡?华中军冠豇豆种子20袋;2、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300.00元;3、处以罚款计人民币5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3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18
    决定机关 松阳县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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