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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沧州助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948383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运民初字第1826号
    案号 (2016)冀0903执1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18
    发布日期 2017-10-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可新偿还原告高文秀借款本金8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按月利率14‰计算)。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沧州助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就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三、被告申奇在公司认缴资本8500000元范围内就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诉讼费12100元,由被告刘可新、沧州助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奇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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