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沧州助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申奇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948383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运民初字第1826号 |
案号 | (2016)冀0903执12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1-18 |
发布日期 | 2017-10-1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可新偿还原告高文秀借款本金8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按月利率14‰计算)。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沧州助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就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三、被告申奇在公司认缴资本8500000元范围内就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诉讼费12100元,由被告刘可新、沧州助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奇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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