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启市监案字〔2019〕0018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韭菜和未向供货商索证索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拟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4.82元,处罚款10000元;并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向供货商索证索票的行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7-30 |
决定机关 | 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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