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西城法罚字[2017]第5102622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东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不经过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油烟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7年08月21日11时33分我局西湖西溪中队姜进超、章帆接群众举报至西湖区文三路90号5号楼一楼餐厅(崇文公寓南侧),经亮证后检查,当事人杭州东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该处有两个餐厅,大餐厅位于该处东南角,小餐厅位于该处西北角,大餐厅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油烟经面条窗口下两个灶头上方的集烟器收集后通过一自制的烟道,未经专用烟道将油烟直排至大餐厅东侧室外。在小餐厅厨房内有一双眼灶,制作菜肴产生的油烟通过灶上方的集烟器收集后,经过一条自制烟道排至厨房北侧室外。该公司办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有大型餐馆(不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从2004年开始经营。该公司两个餐厅都设有专用烟道,当事人该行为属不经过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油烟。在此之前,中队于2017年8月18日11时对该店家进行过检查,针对当事人不经过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油烟的情况要求店家进行整改,8月21日检查时当事人并未进行整改。当事人行为违反《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9-08 |
决定机关 |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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