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市中市监经行处字〔2020〕2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1)、汾酒(规格型号:950ml/瓶、55%vol、生产日期及批号:20171228151)2瓶;(2)、杏花村汾酒(乳玻、规格型号:475ml/瓶、48%vol、生产日期及批号:20170228441)6瓶;(3)、杏花村汾酒(乳玻、规格型号:475ml/瓶、48%vol、生产日期及批号:20190301144)12瓶;(4)、竹叶青酒(规格型号:475ml/瓶、45%vol、生产日期及批号:20180912421)6瓶;(5)、杏花村青花汾酒20年(规格型号:500ml/瓶、42%vol、生产日期及批号:20180322511)4瓶;(6)、汾酒(规格型号:475ml/瓶、53%vol、生产日期及批号:20190129132(13瓶)、20190129461(2瓶))15瓶;3、罚款7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2-25 |
决定机关 | 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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