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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乐公(消)行罚决字〔2016〕008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乐清市翁垟凯悦徽菜楼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乐清市翁垟街道翁盐村朝阳路29号司永利经营的乐清市翁垟凯悦徽菜楼(营业面积:290平方米,使用功能:餐饮,经营者:司永利)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单位不属于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以及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的处罚情形,符合《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十六条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责令乐清市翁垟凯悦徽菜楼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乐清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自行停产停业。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乐清市公安消防局 2016年3月25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3-25
    决定机关 乐清市公安消防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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