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顺天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10025****75X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津0104民初14099号 |
案号 | (2019)津0104执333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4-28 |
发布日期 | 2019-10-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八研究所与被告天津世界之窗科技创意产业园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3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天津世界之窗科技创意产业园有限公司按照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的标准支付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八研究所自2015年9月14日至房屋租赁协议解除之日止的租金;三、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天津世界之窗科技创意产业园有限公司以当期应付租金数额,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原告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八研究所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816830.17元;四、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天津世界之窗科技创意产业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八研究所垫付的热能损失费86486.4元;五、被告南京顺天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当连带责任;六、驳回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八研究所其他诉讼i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27元,由被告天津世界之窗科技创意产业园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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