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顺天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宇权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2500127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106民初9788号 |
案号 | (2018)苏0106执17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04 |
发布日期 | 2018-08-0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毛顺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裕廊腾飞置业(南京)有限公司代偿款450万元及利息59663.53元(截止2016年10月20日); 二、被告杨芬庆对被告毛顺初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对被告毛顺初、杨芬庆不能清偿的上述债务部分,由被告南京顺天实业有限公司、南京世界之窗科技软件园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世界之窗创意产业园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世界之窗文化产业园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世界之窗金融服务产业园有限公司各自对原告裕廊腾飞置业(南京)有限公司承担六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80元,由被告毛顺初、杨芬庆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毛顺初、杨芬庆于履行上述判决款项时直接给付原告,被告毛顺初、杨芬庆不能履行的部分,由被告南京顺天实业有限公司、南京世界之窗科技软件园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世界之窗创意产业园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世界之窗文化产业园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世界之窗金融服务产业园有限公司各自向原告给付六分之一);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杨芬庆、南京世界之窗科技软件园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世界之窗文化产业园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世界之窗金融服务产业园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杨芬庆、南京世界之窗科技软件园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世界之窗文化产业园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世界之窗金融服务产业园有限公司于履行上述判决款项时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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