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顺天实业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张宇权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25001275-X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鼓商初字第01163号 |
| 案号 | (2016)苏0106执293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8-31 |
| 发布日期 | 2017-01-23 |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顺天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南京源昌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款项1271388.54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以1271388.54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裕廊腾飞置业(南京)有限公司、毛顺初、杨芬庆对上述(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裕廊腾飞置业(南京)有限公司、毛顺初、杨芬庆承担相应连带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清偿部分向被告南京顺天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05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7005元,由被告南京顺天实业有限公司、裕廊腾飞置业(南京)有限公司、毛顺初、杨芬庆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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