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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顺天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宇权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500127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民终392号
    案号 (2016)苏0106执20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16
    发布日期 2016-12-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变更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商初字第1811号民事判决为:毛顺初、南京顺天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金健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00元,由上诉人毛顺初、南京顺天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7500元,由被上诉人金健负担1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上诉人毛顺初、顺天公司共同负担35000元,由被上诉人金健负担3800元。 本判决为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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