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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顺天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宇权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500127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鼓商初字第01183号
    案号 (2015)鼓执字第038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27
    发布日期 2016-06-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南京顺天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吴俊乐提供近五年的会计账簿供其查阅,并向吴俊乐提供近五年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其查阅并复制。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南京顺天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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