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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南公(龙)行罚决字[2021]00478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3月10日以来,杭州东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雇佣张某某(男,27岁,河南光山县人人)在湖州市南太湖新区龙溪街道荣恒科技产业园工地务工,至2021年4月7日公安机关例行检查时,发现张某某未办理临时居住证,该公司未告知张某某办理临时居住证也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相关信息。综上所述,杭州东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构成未按时报送或告知相关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07
    决定机关 浙江省湖州市公安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龙溪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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