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江综执罚字〔2019〕第040501190823004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东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涉嫌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采取措施导致污水流溢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8月05日10时,当事人杭州东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江干区四季青街道顺福路钱环路口景芳单元R22-03地块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工程的工地未采取措施导致污水流溢。经查,该处工地围墙有破损,导致工地内生活区的生活污水有部分流到了工地外的绿化带内,污染面积为1.5平方米。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行为系属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采取措施导致污水流溢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8-26 |
决定机关 | 江干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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