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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海鑫恒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3300056****376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11民初4484号
    案号 (2021)辽0111执20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2
    发布日期 2021-11-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青海鑫恒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间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沈阳博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1年12月3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青海鑫恒铝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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