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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阳大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黑田正史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34728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3)烟商初字第93号
    案号 (2015)海执字第012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6-02
    发布日期 2015-12-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海阳大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2014年1月15日前返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借款本金39499299.44元、利息3678714.55元(利息计算至2013年5月21日前,自2013年5月22日起到2013年12月20日仍按合同的约定计付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海阳大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2014年1月15日前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律师费用431800元。三、如被告海阳大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上述二项的给付义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可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并就被告海阳大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的房、地产依他项权证记载的为准)。案件受理费12884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海阳大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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