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海阳大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黑田正史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34728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烟商初字第93号 |
案号 | (2015)海执字第0122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海阳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6-02 |
发布日期 | 2015-12-2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海阳大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2014年1月15日前返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借款本金39499299.44元、利息3678714.55元(利息计算至2013年5月21日前,自2013年5月22日起到2013年12月20日仍按合同的约定计付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海阳大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2014年1月15日前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律师费用431800元。三、如被告海阳大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上述二项的给付义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可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并就被告海阳大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的房、地产依他项权证记载的为准)。案件受理费12884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海阳大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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