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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阳大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黒田正史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34728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南民初字第70558号
    案号 (2015)南执字第5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2-04
    发布日期 2017-10-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海阳大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阎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周玮借款本金1000000元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海阳大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阎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周玮律师代理费损失60000元; 三、被告海阳大凤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海阳大凤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53元,减半收取15626.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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