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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新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77****273T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971民初1054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1971执恢5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0
    发布日期 2021-08-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196621323】。一、被告郭海战、杨春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99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1月1日,利息为166692.01元、罚息为247990.6元、复利为19577.05元,贷款年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60%计算,从2018年1月2日起罚息对逾期贷款本金按前述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复利以166692.01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均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钟文甫、谢坤、东莞市新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新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郭海战、杨春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钟文甫、谢坤、东莞市新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新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郭海战、杨春苗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4267.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92元,六被告负担34175.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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