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新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谢坤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77****273T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972民初8982号
    案号 (2018)粤1972执59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08
    发布日期 2018-10-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东莞市新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泉州市丰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3750元; 二、限被告东莞市新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泉州市丰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146250元为基数自2012年10月1日起计算至2012年10月31日止、以2925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12年11月30日止、以438750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1日起计算至2012年12月31日止、以585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3年1月18日止、以730727.2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19日起计算至2013年8月5日止、以438750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6日起计算至2013年12月18日止、以543750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2014年1月8日止、以39375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9日起计算至2014年4月28日止、以19375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泉州市丰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为2665.25元,由被告东莞市新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