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新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谢坤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0077****273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1972民初2533号 |
案号 | (2018)粤1972执205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2-07 |
发布日期 | 2018-09-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周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山支行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70054.91元; 二、限被告周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山支行支付利息、复息及滞纳金(利息以到期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利率日万分之五自记账日起计算至欠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复息以未还利息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自应还之日起计算至利息还清之日;滞纳金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至2016年12月31日;且周金龙在透支期间应当支付的本金、利息、复息和滞纳金之和,不能超过透支本金与以透支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透支期间的利息之和); 三、限被告周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山支行支付律师费损失5000元; 四、被告谢坤、东莞市新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周金龙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谢坤、东莞市新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周金龙追偿; 五、驳回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受理费2005元、保全费902元,由被告周金龙、谢坤、东莞市新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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