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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当涂县金鹏制衣厂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52179****005Y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81民初6548号
    案号 (2020)皖0181执38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02
    发布日期 2020-12-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当涂县金鹏制衣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宋长翠加工费141220元及利息(利息以141220元为本金,自2019年10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二、在被告当涂县金鹏制衣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被告汤骏应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承担责任;三、驳回原告宋长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10元,减半收取1560元,由被告当涂县金鹏制衣厂、汤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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