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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丰县兰鑫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雄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67828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1023民初919号
    案号 (2017)赣1023执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09
    发布日期 2017-04-15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南丰县兰鑫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抚州市南丰县宏励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20万元及利息61.2万元; 二、原告抚州市南丰县宏励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南丰县兰鑫肥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南丰县莱溪乡下井村的产权证号分别为0034352和0030636的两套房产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08元,减半收取10554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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