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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石狮闽商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田启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8167****180U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503民初1728号
    案号 (2017)闽0503执43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01
    发布日期 2017-12-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泉州市远诚服装织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979178.44元,并支付截至2017年2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217672.37元及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编号为(2014)泉石银信字第0055号的《综合授信合同》和编号为(2015)信银泉石贷字第811138004893号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泉州市远诚服装织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支付律师费9308元; 三、被告泉州市远诚服装织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支付保全费5000元; 四、被告闽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名标对被告泉州市远诚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闽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名标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泉州市远诚服装织造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洪宝凤以其与被告王名标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被告泉州市远诚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洪宝凤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泉州市远诚服装织造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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