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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公(消)行罚决字〔2018〕0078号
    违法行为类型 长兴开拓置业有限公司(长兴国贸大厦)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你单位(位于长兴县夹浦镇环沉104国道东侧)负责管理的长兴国贸大厦(位于长兴经济开发区陈塘村)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长兴轻纺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长兴农村商业银行金陵路支行(账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账号:88202001201301000154)。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长兴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8年5月4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5-04
    决定机关 长兴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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