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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74****341W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9民初7200号
    案号 (2020)苏0509执74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2-17
    发布日期 2021-06-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市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1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50万元及欠息(①利息:以本金405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5.225%计算至2020年5月22日止;②罚息:以本金405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7.837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③复利:以2020年3月21日至2020年5月22日期间应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5.22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若被告吴江市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吴江市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抵3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北路83号的房屋(他项权证号为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249018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数额936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以被告吴江市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北路83号的房屋(他项权证号为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249526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数额1104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以被告吴江市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北路83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为吴押他项(2016)第01110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数额2021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吴江市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继续清偿。三、被告陈小兰、陈春卫对被告吴江市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1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27150元,由被告吴江市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小兰、陈春卫共同负担,并于2020年10月31日前交付本院,款项汇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开户账号:6228400407190390561)。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予以退还。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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