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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74****341W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9民初4458号
    案号 (2020)苏0509执14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2
    发布日期 2020-12-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小兰、陈春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借款本金3301281.61元,并偿付截至2019年2月14日的利息203613.37元、罚息14283.05元(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3301281.6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1125%计算);二、被告陈小兰、陈春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律师费损失123475元;三、被告陈春华、沈向军、吴江市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陈小兰、陈春卫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春华、沈向军、吴江市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小兰、陈春卫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94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0932元,由被告陈小兰、陈春卫、陈春华、沈向军、吴江市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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