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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小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74****341W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9民初3182号 调解
    案号 (2019)苏0509执31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29
    发布日期 2019-08-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春卫确认结欠原告苏州亨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350万元及利息,于2019年3月15日之前一次性归还原告代偿款本金35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6月13日起以3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吴江市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吴江区松陵镇金碧辉煌大酒店、陈小兰、陈春华、吴江市华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沈向军、吴江市松陵镇古菀酒销售商行自愿对被告陈春卫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若被告陈春卫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确定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则原告有权就被告陈春卫质押的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证券质押登记证明编号:ZYD163229]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由被告陈春卫继续清偿。 四、本案所涉纠纷双方一次性解决,此后再无纠葛。 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 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00元,由被告陈春卫、吴江市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吴江区松陵镇金碧辉煌大酒店、陈小兰、陈春华、吴江市华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沈向军、吴江市松陵镇古菀酒销售商行负担,并于2019年3月15日前支付给原告苏州亨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原告已经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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