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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小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74****341W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09民初1580号
    案号 (2018)苏0509执44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14
    发布日期 2018-11-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市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655%从2017年9月21日计算至2017年11月17日)、罚息(以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825%从2017年11月18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复利(以2017年9月21日至2017年11月17日期间按月计收的正常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825%分别从各期利息应付次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吴江市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141822元。 (以上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15566)。 三、被告吴江市通号线缆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市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被告陈小兰、陈春卫对被告吴江市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在编号为32100520150002565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债权最高余额3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被告陈春华、沈向军对被告吴江市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在编号为32100520160003737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债权最高余额37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六、被告陆新对被告吴江市通号线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9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6905元,由被告吴江市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吴江市通号线缆有限公司、陈小兰、陈春卫、陈春华、沈向军、陆新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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