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滨州市纵横天然气经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4932454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1602民初5394号 |
案号 | (2021)鲁1602执194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5-21 |
发布日期 | 2021-09-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滨州市纵横天然气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滨州高新区合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8月11日应付利息为6511800元,自2020年8月12日起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可转债借款协议》中关于利息、复利的约定计算,但利息及复利总额不得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二、原告滨州高新区合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对被告山东中油惠亿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质押的山东中油华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60%股权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滨州高新区合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对被告赵辉质押的山东中油惠亿能源投资有限公司40%股权以及山东中油华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40%股权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滨州市纵横天然气经营有限公司、山东中油惠亿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赵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滨州高新区合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律师费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459元,由被告滨州市纵横天然气经营有限公司、山东中油惠亿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赵辉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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