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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吉欧威环保设备(天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朴成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285868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10民初5419号
    案号 (2017)津0110执25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02
    发布日期 2017-08-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吉欧威环保设备(天津)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市金地荣紧固件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3215.55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82元,由被告吉欧威环保设备(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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