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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沪长公(消)行罚决字〔2017〕017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行政处罚内容 停止使用,处罚三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08
    决定机关 上海市长宁区公安消防支队
    法定代表人 陈来娣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