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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珞迦健身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2MA****196J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2民初4455号
    案号 (2019)辽0102执45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2
    发布日期 2019-10-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珞珈健身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安润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工程款171,426.45元; 二、被告沈阳珞珈健身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安润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171,426.45元为计算基数,从2018年12月9日起开始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沈阳安润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74元,由被告沈阳珞珈健身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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