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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金凯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57649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702民初5270号
    案号 (2020)皖1702执28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10
    发布日期 2020-12-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金凯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朱迎春保证金300000元;二、驳回原告朱迎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案件受理费46000元,由朱迎春负担40200元,由安徽金凯矿业有限公司负担5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46000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20601010400055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且不提出缓、减、免申请或者缓、减、免申请未被批准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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