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开平市信诚众业装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783MA****ET9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783民初444号 |
案号 | (2022)粤0783执15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平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开平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日期 | 2022-02-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江门市绿箭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平市信诚众业装饰有限公司签订的《电动汽车群智能充电系统合作合同》(合同编号为LJHZ2019002); 二、被告开平市信诚众业装饰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102119.92元给原告江门市绿箭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三、被告开平市信诚众业装饰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律师费4000元给原告江门市绿箭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四、被告邝文斌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江门市绿箭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江门市绿箭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35.69元(原告江门市绿箭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江门市绿箭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负担1465.44元,由被告开平市信诚众业装饰有限公司、被告邝文斌负担1070.25元(经原告江门市绿箭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同意,此款由被告开平市信诚众业装饰有限公司、被告邝文斌直接支付给原告江门市绿箭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本案评估费2100元,由被告开平市信诚众业装饰有限公司、被告邝文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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