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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露易莎调味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书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671403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3)聊民一初字第136号同事调解书
    案号 (2014)聊执字第005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2-23
    发布日期 2016-06-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何书赢、曹振君再偿还原告蒋振春借款170万元,于2014年7月10日前偿还50万元,于2014年10月10日前偿还50万元,剩余欠款70万元于2015年3月2日前一次性偿付;如有一笔款项不按期或不足额偿还,原告蒋振春可对剩余欠款全额申请执行,并以17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利息;    二、山东露易莎调味品有限公司、国金宽、山东国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偿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山东露易莎调味品有限公司、国金宽、山东国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何书赢、曹振君进行追偿;    四、原告蒋振春收到第一笔款项100万元后,申请法院解除对被告何书赢、曹振君、国金宽财产的查封;    五、案件受理费36600元减半收取18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何书赢、曹振君负担(原告已预交,待被告何书赢、曹振君偿付第二笔款项时一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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