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台环临罚字[2020]9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临海天宇药业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
行政处罚内容 |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环临罚字〔2020〕91号当事人:临海天宇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屠勇军,住所: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东海第五大道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8569921XL。本局根据2020年9月17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的情况,于2020年9月19日对当事人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经过调查取证,查明以下事实:2020年9月17日,我局接中央生态环保督查信访交办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从事原料药及中间体生产,检查当日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台州市绿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台州绿科2020(气)字第0335号)显示:当事人无机废气处理设施出口氨和非甲烷总烃浓度超出DB33/2015-2016《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排放限值。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由被委托人陈庚提供给本局执法人员。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屠勇军身份证复印件、陈庚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共3页。该证据由被委托人陈庚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其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人以及调查询问的证言具有证据效力;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图》各1份共2页、现场照片6张共3页。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17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所制作。证明当事人从事原料药及其中间体生产。检查当日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台州市绿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无机废气处理设施出口,RTO进、出口进行采样的事实;四、《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18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时所制作。证明当事人从事原料药及其中间体生产。检查当日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台州市绿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无机废气处理设施出口,RTO进、出口进行采样,陈庚对无机废气处理设施出口超标确认的事实;五、《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台环责改字[2020]5-1028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共2页。证明本局已于2020年9月18日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的事实;六、《检测报告》(台州绿科2020(气)字第0335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共7页。证明了台州市绿科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06 |
决定机关 |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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