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台环临罚字[2020]12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
行政处罚内容 |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环临罚字〔2020〕125号当事人:临海天宇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屠勇军,住所: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东海第五大道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8569921XL。本局根据2020年8月28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的情况,于2020年9月11日对当事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经过调查取证,查明以下事实:2020年8月28日,本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接台州市环科环保设备运营维护有限公司反映当事人将安装在雨水排放口的采样管放到雨水收集池盖板上的水桶内。经现场核实,对当事人雨排口和在线留样进行采样复核。《监测报告》(临环监(2020)水字第195号)显示:雨排口化学需氧量和总磷项目均超过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其他排污单位一级标准,而雨排口在线留样达标。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由被委托人陈庚提供给本局执法人员。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法人屠勇军、被委托人陈庚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共3页,由陈庚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被委托人张春伍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共2页,由张春伍本人提供。证明其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人以及调查询问的证言具有证据效力;三、证人徐鹏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该证据由徐鹏本人提供,证明其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人以及调查询问的证言具有证据效力;四、《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1页、现场照片4张共2页。该证据分别由本局执法人员和台州市环科环保设备运营维护有限公司人员徐鹏于2020年8月28日现场制作。证明当事人将安装在雨水排放口的采样管放到雨水收集池盖板上的水桶内,对当事人雨排口和在线留样进行采样的事实;五、《调查询问笔录》3份共8页。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28日和2020年9月11日对陈庚和张春伍进行调查询问时所制作。证明2020年8月28日当事人将安装在雨水排放口的采样管放到雨水收集池盖板上的水桶内,对当事人雨排口和在线留样进行采样,陈庚对超标数据确认及产生原因解释的事实;六、《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该证据由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29日对徐鹏进行调查询问时所制作。证明2020年8月28日当事人将安装在雨水排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06 |
决定机关 |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