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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临公(消)行罚决字〔2016〕012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临海天宇药业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临海市杜桥镇东海第五大道15号的临海天宇药业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和《关于消防控制室执法有关意见的通知》,决定给予临海天宇药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帐号:33001666135050005587002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临海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6年9月23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9-23
    决定机关 临海市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屠勇军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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