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昌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童龙飞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2671673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91民初4099号 |
案号 | (2017)苏0591执202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6-12 |
发布日期 | 2017-06-2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丰谷油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垫款48015799.75元,并赔付原告至2016年3月30日的逾期利息888294.65元,以及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未还垫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 二、被告山东阿掖山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昌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昌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远东矿业有限公司、张爱华、张溱、张凯、张蓉、张苗苗、山东恒隆粮油有限公司、日照利保植物蛋白有限公司、山东佰顺实业有限公司、保定东部矿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丰谷油脂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阿掖山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昌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昌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远东矿业有限公司、张爱华、张溱、张凯、张蓉、张苗苗、山东恒隆粮油有限公司、日照利保植物蛋白有限公司、山东佰顺实业有限公司、保定东部矿业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江苏丰谷油脂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1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8160元,由被告江苏丰谷油脂有限公司、山东阿掖山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昌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昌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远东矿业有限公司、张爱华、张溱、张凯、张蓉、张苗苗、山东恒隆粮油有限公司、日照利保植物蛋白有限公司、山东佰顺实业有限公司、保定东部矿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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